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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我国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时间:2016/4/5 10:12:16   来源:     浏览:3271

   我国的退市制度并不是从股票市场诞生起就诞生的,发展略有滞后。

1994年至1997年间为我国退市制度的零星准备期。1994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和程序,并且将“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列为退市标准之一,但由于对“重大”的判断本身存在主观性,这条标准基本形同虚设。1997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1998年至2001年间,是退市制度的探索准备期,这期间诞生了我国第一支退市股票。1999年《证券法》正式实施,后因退市制度的缺位,监管层推出了PT制度,出现了第一个股票退市——PT水仙。PT制度最开始的目的是向投资者警示股票的投资风险,市场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可能产生的股价异常波动,减少市场投机成分。由于市场上政府企业无退市风险,投资者对风险认识不足,PT制度起到了与当初设想相反的作用,在STPT类股票“资产重组”强预期概念下,充分激发了市场的投机风气,最终PT制度的推出实质上告以失败。

2001年至2011年间是退市制度的初步建立期,中国退市制度才可以说是正式推行。1998年东南亚金融风暴等经济震荡给了我国证券市场一个重要警示,20011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版)》。取消了“PT”制度,增加提示“*ST”制度。中国退市制度才可以说是正式开始推行,此时主要以盈利指标为判断公司退市的标准。2006年,新《证券法》实施,证券交易所对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设定了具体的退市程序,但可惜的是,对包括“重大违法行为”在内的其他退市标准未作出更细致的程序规定。

过去这三个阶段,制度“进化”缓慢,这和地方政府的介入难脱关系。1990~1998年间,上市公司大多属于大配额制度下的政府企业,而且一家上市公司往往是地方财税的支撑,更加考验自上而下执行改革的决心。加上“连续亏损三年”是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而对于“重大违法行为”这种非数量化的标准推行时会遇到更多阻力。另一方面,我国交易所实行传统会员制而不是欧美国家那样的公司制,本身带有公益性质,所以对于一些绩差股反而更容易纵容其循环往复留在股市中。

2012年开始,我国退市制度才进入逐渐完善期。直到20126月,深交所、上交所分别发布了“交易所退市规则”,2013年、2014年,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出台配套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自主退市制度建设,第一次确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我国退市体系自此愈加完善。而2016年,*ST博元被强制退市,它是2014年确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后第一家因为此原因被退市的公司,创下了证券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先河,也意味着A股退市制度终于开始和国际接轨,例如,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都依照《主板规则》和《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强势的停牌和退市手段,对于发行人利用未经公布的资料获得个人利益等行为更是可以强制下令停牌。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退市制度将在注册制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下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下继续走向成熟和完善。

                             (数据来源、资料参考:国泰君安研究所、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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