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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宣传月:警惕新型非法集资活动

更新时间:2018/2/27 15:19:29    浏览:382
为了规避私募基金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投资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等监管规定,不法机构通过设计嵌套式合伙架构,设立多级合伙企业,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来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以所谓“高端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的营销策略骗取投资者信任,通过在居民小区和主要街道大肆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和非合格投资者销售。新型非法集资活动值得投资者高度警惕,严密防范。
【典型案例】
某不法机构A代销其关联方M公司发行的M1和M2两只基金产品,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完成募集后,投向M公司两个地产项目中,但并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其后,M公司资金链断裂,M1和M2产品无法正常兑付,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集中爆发。M公司作为M1和M2产品普通合伙人(GP),出资额为总募集规模5%,余下资金通过设立多期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每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又分设多级合伙企业的嵌套式投资结构,向个人投资者募集。合伙期限分为1年、3年、5年等不同期限,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公司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掩盖真实资金流向,采取异地代销方式规避监管,以股权融资为幌子,行债权融资之实,且高成本、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其自融自投,资金池业务、庞氏骗局等特征明显。
【以案说法】
私募基金不得保本保收益,且其投资领域广,产品设计复杂、专业性强,不适合普通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投资者投资。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切记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私募基金产品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以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投资者要“正确认识备案登记、仔细甄别宣传信息、充分了解执业能力、保持警惕远离陷阱”,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正确认识备案登记。私募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不等于对机构合规性和管理能力的认可。私募机构登记不是行政审批,更不是变相行政审批,中国基金业协会只对私募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阅。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将登记备案宣传为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其虚假、夸大宣传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仔细甄别宣传信息。判断私募机构规范化水平应全面考察登记备案信息及相关信息。对多家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分析表明,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好坏直接体现私募机构的管理规范程度,登记备案信息详实、准确的私募机构通常具备较高的诚信及规范意识,违法违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三是充分了解执业能力。投资时尤其要充分了解私募机构的执业能力。投资者对其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更应关注公司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考察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的业绩、公司的资信状况等真实情况,对夸大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所谓“私募机构”应高度警惕。
四是审签合同远离陷阱。高回报承诺往往潜藏圈套和陷阱。投资时要认真阅读相关协议、合同,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内涵及产品特性,切勿轻信口头宣传,盲目投资。投资后,应及时跟踪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了解基金运作情况。发现异常行为或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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