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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透视 | 规范线上营销,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22/2/23 9:49:18    浏览:558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业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客户与数据资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实施垄断的重要凭借。同时,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相关六部委,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接下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下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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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确相关定义,实行宽口径管理

适用场景:征求意见稿列明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对以下概念进行界定:

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网络营销: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

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汇局、知识产权


    征求意见稿对其所规范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且采用了前所未有的宽口径。从适用的范围来看,几乎全方位囊括各类金融机构,并涵盖了贵金属、外汇、支付等内容,体量之大远超一般金融类规定。上述领域的金融机构只要采用互联网营销的方式,无论是通过自有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都将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同时,明确了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为互联网营销范围内的追责处罚提供系统、统一的处罚依据和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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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质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同时,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此前关于引流、营销宣传的系统性规定相对较少。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要求开展线上金融产品营销应当具有明确的规定或授权,采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对行业的影响将是重大的。后续,监管是否发布其他配套细则额外授予相关机构网络营销资质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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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内容规范及审核责任

    在审核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并对有关审核材料进行存档备查。此外,第三方平台所使用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是经过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网络渠道宣传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在内容规范上,规定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存在重大遗漏,并列举了一系列禁止存在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设定了金融机构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审核的总体责任,要求各线上平台使用的宣传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可以预见,后续一旦规定出台,金融机构将与平台之间构建起日常营销材料审核对接机制。同时,也对金融机构规范其金融从业人员通过各线上方式进行的营销行为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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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同类别以及风险等级的产品,要求落实分区展示。对于不同的金融消费者,要求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金融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开展精准营销,推介适当的金融产品。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该部分内容与原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相关内容类似,并更多考虑线上宣传的特征,例如给予客户更具人性化的一键关闭及便捷的拒绝方式等。同时,也对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适当性管理的功能改造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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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型网络营销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该部分内容对于各类线上平台上活跃的“网络大V”是否能进行金融产品“直播带货”有了回应。明确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且注册有相关金融资质的人员不能通过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对于此前部分机构使用官方机构名义或明星代言人进行推荐的方式也予以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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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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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承担受托义务。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责任的划分以及书面合作协议中的责任约定有助于各方按照过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金融领域对个保法的落实也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客户敏感信息的保护等也亟需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落地,这些对金融领域也是新的监管维度,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信息安全相关的要求也是对于上述趋势的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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