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业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客户与数据资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实施垄断的重要凭借。同时,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相关六部委,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接下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下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吧。
01
明确相关定义,实行宽口径管理
适用场景:征求意见稿列明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对以下概念进行界定:
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网络营销: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
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汇局、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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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业务资质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同时,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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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内容规范及审核责任
在审核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并对有关审核材料进行存档备查。此外,第三方平台所使用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是经过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网络渠道宣传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在内容规范上,规定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存在重大遗漏,并列举了一系列禁止存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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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同类别以及风险等级的产品,要求落实分区展示。对于不同的金融消费者,要求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金融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开展精准营销,推介适当的金融产品。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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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规范新型网络营销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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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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