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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犯罪解读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更新时间:2021/5/15 9:53:41    浏览:604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正案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导向,体现了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的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新《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涉及证券期货犯罪的修订内容主要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操纵市场、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不实四个方面,本次合规风控小知识将分为上下两期,上期研究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两罪;下期解读操纵市场、出具证明文件不实两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两罪的修订内容详细解读如下:

  一、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近年来,由于犯罪成本低,一系列恶性财务造假案件不断发生,诸如康美药业财报造假、獐子岛扇贝跑路、瑞幸咖啡虚增利润等案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此前受立法等因素限制,证监会对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等行为的顶格处罚为60万元,这相对于一些发行人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造假极为不匹配。随着刑法修订案(十一)的落地,60万行政处罚将成为历史,其对于证券欺诈发行的修改要点如下:

  1.扩大了证券发行文件的列举范围

  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之外的其他股票、债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增加欺诈发行犯罪中的证券种类

  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股票罪规制,为将来打击该类证券的欺诈发行提供法律依据,这是与《证券法》的修订保持一致。

  3.加大对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刑期方面,增设了欺诈发行“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加重情节,规定对前述情节加重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在罚金方面,对个人的罚金刑幅度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刑幅度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4.强化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欺诈发行犯罪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着重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特别刑事责任追究,并将其个人罚金刑的金额幅度规定为20%-1倍。

  二、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转的核心,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会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引发金融风险。因此信息披露造假一直以来都是刑法重点关注的对象,修正案大幅度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力度,再一次体现了国家对相关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监管。其修改要点在于:

  1.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刑期方面:法定刑全面提高,最高可至10年有期徒刑。修改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案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罚金方面:取消罚金的上限规定。修正案删除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在2万元-20万元范围内判处罚金刑的规定,直接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

  2.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修正案特别明确规定予以处罚,这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保持有效衔接,同时也反映出上述人员往往在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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