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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青岛在行动”一识别“套路贷”惯用手法

更新时间:2021/3/17 11:42:56    浏览:514

“套路贷”中有哪些套路?

 

套路一:软硬兼施疯狂“索债”

 

 放贷方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

 

套路二: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编造各种理由,随意认定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被害人债务。

 

套路三:“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

 

“套路贷”的借款人通常会通过拨打电话、在微信群、微博等流量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

 

套路四:签订“套路”合同

 

 制造虚高流水。放贷方与被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协议上设置不利条款。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账后,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然后收回部分欠款,有些甚至是全部收回,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虚增款项的假象。

 

套路五: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套路贷案例

 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孙某合谋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出资成立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并约定非法获取的利益按出资比例分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某、孙某为首要分子,又陆续招募其他被告人。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其他被告人散伙后,另行组织人员仍以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间,上述被告人时分时合,在多个城市利用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汽车抵(质)押、房屋租赁等形式的借款合同。再以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为由,使被害人实际借款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同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尔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履行过程中故意编造“被害人汽车上安装的跟踪GPS信号掉线”、“无故离开无锡”、“打电话不接”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待被害人触发“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再以“扣车”、“上门骚扰”、“恐吓”、“殴打”等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逼债,从中敲诈“保证金”、“违约金”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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