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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青岛在行动”一退市新规面面观

更新时间:2021/3/15 15:02:38    浏览:524

20201231日晚,围绕《证券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


沪深交易所本次对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优化了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

 

一、退市指标
(一)交易类指标

1、优化: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修订前的规则: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2、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二)财务类指标

1、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注:计算“营业收入”时,需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优化:取消两个单一指标:净利润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

3、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及相关财务指标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注:对于因财务类指标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财务类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对该类股票在下一年度交叉使用。)


(三)规范类指标

1、新增: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或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3、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重大违法类指标

1、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标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

2、明确减持限制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至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股份。

 

二、优化可转债退市条件
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债及其他衍生品种同步终止上市。

 

三、退市流程
简化:

1、取消暂停上市或恢复上市环节,简化退市流程。

2、将退市整理期期限缩短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整理期设置。

3、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时点延后,缩短退市停牌时间,简化退市流程。

 

四、风险警示
新增:

1、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工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202012月修订)》)

3、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优化:

1、修改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

2、修改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
深圳交易所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期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

以上内容整理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12月修订)》等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请广大投资者详见以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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