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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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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一)融资买入

1、概述

客户可通过证券公司软件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标的证券需以证券公司公布的标准为主)。

2、交易指引

以某券商软件为例,点击“信用――融资买入”,输入“证券代码”,选择报价方式“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策略”,输入“买入价格”以及买入数量,点击“下单”即可

提交融资买入委托单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账户内要有足额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2)有足够的可用授信额度。。

3)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

4)融资买入的申报数量都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二)融券卖出

1、概述

客户在信用账户通过交易软件融券卖出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公示的标的证券。

2、交易指引

2.1 以某券商软件为例,点击“信用――融券卖出”,输入“证券代码”、 “卖出价格”以及“卖出数量”,点击“下单”即可

提交融券卖出委托单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账户内要有足额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2)有足够的可用授信额度。

3)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且系统中有足额的“可融数量”。

4)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否则系统自动将其委托置为废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2.2  其他融券卖出的规定

1)融券卖出不接受市价委托申报;

2)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买券还券;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证监会及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3)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都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三)市价委托说明及操作指引

1、支持市价委托的类型

信用账户支持市价委托的类型有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

2、市价委托操作指引(以某券商软件为例说明)

2.1融资买入

打开“信用――市价委托”,选择“融资买入”,输入证券代码后,系统会显示市价委托类型,选择对应的市价委托类型,输入价格和数量后,点“确定”,即可

2.2担保品买入

打开“信用――市价委托”,选择“担保品买入”,输入证券代码后,系统会显示市价委托类型,选择对应的市价委托类型,输入价格和数量后,点“确定”,即可

2.3、担保品卖出

打开“信用――市价委托”,选择“担保品卖出”,输入证券代码后,系统会显示市价委托类型,选择对应的市价委托类型,输入价格和数量后,点“确定”,即可

2.4 卖券还款

打开“信用――市价委托”,选择“卖券还款”,输入证券代码后,系统会显示市价委托类型,选择对应的市价委托类型,输入价格和数量后,点“确定”,即可

2.5买券还券

打开“信用――市价委托”,选择“买券还券”,输入证券代码后,系统会显示市价委托类型,选择对应的市价委托类型,输入价格和数量后,点“确定”,即可

 

二、融资融券权益补偿

(一)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

1、现金红利或利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投资者。

2、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3、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中的优先认购权:归投资者所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投资者需行使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应当及时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发出委托指令,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

(二)融券权益补偿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该规定是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发生权益分派时的处理原则。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融券卖出证券后,在归还证券前,该证券发生分派投资收益等权益事项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权益处理约定,支付融券卖出证券的相关权益以补偿证券公司。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2、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将已经设定担保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房产、其它金融资产等作为个人资产证明提交。

3、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出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四、融资融券交易费用和利率

(一)融资融券交易费用

1、佣金:佣金最高不超过3‰,具体请以开户证券公司为准,由证券公司收取。

2、过户费:成交金额0.02‰(已包含在佣金中),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收取。

3、经手费:成交金额0.0487‰(已包含在佣金中),由交易所收取。

4、证管费:成交金额0.02‰(已包含在佣金中),由证监会收取。

过户费、经手费和证管费有变更的,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二)融资融券利率

融资年利率:融资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浮动利(费)率,具体费率以各证券公司规定为准;

融券年费率:融券费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费)率,具体费率以各证券公司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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