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10点45分左右,家住上海浦东的陈先生来到上海证券报社一楼大厅,前来投诉自己购买机场权证全部化为废纸的不幸遭遇。 原来,12月15日下午开市后不久,陈先生以0.5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部分机场JTP1(580998)权证,但是其后该权证一路走跌,在距离收盘前15分钟时,已经跌至0.30元左右,陈先生就采取了低位补仓策略,准备在下一周再抢反弹,前后共投入资金15万元。可是,12月18日开市后,当陈先生再次来到证券营业部开始交易时,才发现自己买入的机场JTP1权证已经停牌了,忙请营业部客服人员帮忙。经过仔细查找,才在行情软件的信息内容中找到机场权证在12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12月18日起开始停止交易的字样。陈先生一下子傻了眼,这意味着自己的15万元差不多将全部化作废纸。 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他的不幸,欲哭无泪。陈先生越想越窝火,埋怨12月15日为什么不见提示公告,想当初武钢JTP1权证在临近停止交易那几天,都是天天提醒投资者要停止交易了。早知道要停止交易,自己也不会全仓杀入。陈先生希望记者能帮他想想办法,挽回损失。
抢到手的权证成废纸 对于两位投资者的遭遇,江苏天鼎分析师甘丹表示,就目前来看,机场JTP1行权的概率为零,因为该权证是认沽权证,行权价格为6.90元,而白云机场昨日收盘价为7.72元。而认沽权证的含义就是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行权卖出股票。以机场JTP1为例,就是相当于在12月22日之前,以6.90元的价格向白云机场集团卖出白云机场股票。也就是说,投资者如果行权,就需要到二级市场以7.72元的价格买入白云机场,然后再以6.90元的价格卖给白云机场集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这也意味着两位投资者抢入的机场权证真的成了废纸。 不懂规则酿大祸 权证风险大,投资者应该清楚,陈先生、杨先生也向记者表示自己明白其中的风险,只是觉得自己犯得错误太低级,心里实在太窝火。分析他们失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条: 首先,投资者对于权证的发行上市规则不够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如果投资者读懂这一条,就应该对权证基本信息中的行权终止日和存续期结束日有深刻理解了,看到基本信息中显示行权终止日为12月22日,就会联想到最后交易日为12月15日,也就不会盲目买入了。而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时,都会与券商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其中都载明“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但实际上,签了字的投资者是否又真正体会到其中的风险呢? 其次,投资者对于权证的相关信息查询和阅读不够仔细。虽然机场权证发行人的提示公告做得不如武钢权证发行人一样好,但毕竟机场权证发行人还是在12月13日和12月14日连续两天发布公告提示终止上市风险,公告中也有提示:“机场JTP1(0.332,0.00,0.00%)”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从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上海证券报在12月13日的D5版和12月14日的D19版均刊登了相关提示公告。如果投资者能够仔细阅读,应该不会错过。另外,投资者在券商营业部的电脑中也能查到相关信息,对某一品种下单前应该仔细阅读。当然,不同软件信息系统间的内容丰富程度和更新程度会有很大不同,这也要求投资者在日常使用中摸索和了解。 投资者教育仍重要 两位投资者的不幸遭遇,与近来A股市场指数迭创历史新高形成了鲜明对比。为了使类似的悲剧今后不再上演,增加投资者的基础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无疑是必要的。
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负责人袁秀国先生,袁秀国表示,投资者获取交易品种信息的权威性是十分关键的,考虑到这一点,上证所在外部网站(www.sse.com.cn)专门辟出“权证服务中心”专栏,投资者点击进入后再到“权证资料→权证基本信息”一栏,就可以进入权证品种列表,点击相应品种就能看到每个“权证基本信息”,在机场JTP1权证的权证基本信息栏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权证最后交易日,2006-12-15”的内容。的确,如果投资者能够从权威网站或报刊上充分了解信息就不会轻易失误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听到相关案例后,也慨叹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明年马上推出的股指期货,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金融创新品种,正因如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着手开展大规模的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了。针对此事,甘丹也提醒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注意权证的风险,因为权证不是股票,股票再跌,都有个底限,不至于成为废纸,即便是退市到股份代办转让市场的股票,也会有每股约0.30元左右的交易价格,但权证则不然,到期后就一分不值。 小改动减少悲剧重演 但是,也有市场人士表示,投资者教育并非一日之功,在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同时,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如果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完美一些,可能会减少类似悲剧重演。比如,权证发行人的信息提示应该更充分一些。如果权证发行人能够将最后交易日的提示信息刊登于指定报刊的醒目位置,可能更便于投资者阅读知晓;又如,券商营业部电脑行情信息中的权证基本信息栏,缺少“最后交易日”一栏,容易让投资者将“终止行权日”误看作“最后交易日”,因此,有关方面应该对交易品种的基本信息内容编制加以规范,增加“最后交易日”一栏,或者增加其他便于提示投资者的格式;再如,目前的券商经纪业务中,随着交易品种的数量不断增加,创新不断,客户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交易品种信息,也成为考验券商经纪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上述两位中老年投资者介入高风险的权证,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也应考虑及时予以提醒。
律师说法 获赔可能性并不大 上海陈先生和武汉杨先生犯了同样的错误,都是在12月15日即最后交易日杀进买入的机场JTP1权证,又都想在行权终止日之前搏个差价。但都忽略了12月15日竟然是最后交易日,并把12月22日当作是交易终止日。这样的失误导致如此大的损失就是旁人也替他们惋惜。惋惜之余,我们不得不说两位先生自己太过马虎,作为投资者对有关投资信息应当十分关注,为什么其他投资者就没有弄错呢?但是,我们也必须反思有关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内容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即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更多的内容属于“非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一种诚信、体贴和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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