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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送转”信息内幕交易 必受严查不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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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备受市场关注的热点题材之一,“高送转”经常受到中小投资者的追捧。有的上市公司选择在半年报、年报披露之前”慷慨”公告“10送20”,甚至"10送30"的“高送转”方案,借此大幅拉升股价,“撩拨 投资者的神经, “高送转”异化成炒作题材或者谋取私利的工具。

 

这个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高送转”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

 

2016年初,在上市公司HG公告“高送转”和利润分配的信息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甄某利用自己对上市公司的优势地位和接近决策的便利,动用股票质押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巨额资金,暗中拉拢、暗示和指示下属使用保洁员等4人名义新开立账户,突击买入HG公司的股票,并在上述信息公开、股价连涨4个交易日后随即卖出所持的股票,从中非法获利670万元。

 

2017年3月,证监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甄某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获取收益,利用因特殊地位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公众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按照《证券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就触犯了内幕交易的红线,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行为人甄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近来,“高送转”成为内幕交易的 “高发区”对此,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全面强化对“高送转”行为的一线监管,对于披露“高送转”预案的公司,按照分类监管、事中监管、刨根问底“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严把信息披露审核第一关。

 

本案的查办及后续处理对于打击“高送转”概念非理性炒作,树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理念,警示相关上市公司高管等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一定要守住职业道德的红线和法律规定的底线,坚决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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