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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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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特征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是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必然要求,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是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是不折不扣的人民的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监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享有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我国宪法坚持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等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充分发扬民主,又集中力量办大事,从体制上破解了“民主与效率不可兼得”的世界性难题,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制度特色和效率优势。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规定不同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保证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世界离不开中国,中国也离不开世界,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我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显示了社会主义在中国实践中的强大生命力。进入新时代,我国宪法修改完善,进步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进一步增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宪法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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