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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青岛在行动”一新《证券法》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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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如何提升规范经营水平?

 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生效。这是证券法制定以来的第二次大修,前后历时6年,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其中,新增投资者保护制度专章、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推行注册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为此次证券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及法治化改革迈上新台阶,有着关键意义。这次新法修订实施,对投资者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未来投资中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参与者、服务者,证券公司在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被多处涉及。新《证券法》不仅为证券领域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对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从多个角度强化了证券公司的责任。”

 其一,压实承销保荐“看门人”责任,对证券公司的核查把关义务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完善了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使得证券公司在保荐、承销业务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明显上升。在发生虚假陈述情形时,证券公司必须“自证清白”,如举证不足则认定存在过错,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证券法》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地位,给投资者提供了一条简便有效的维权途径,也使得证券公司面临越来越多的诉讼和更加专业的诉讼对手。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该条被业内称之为“中国式的集团诉讼”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服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首次建立了先行赔付制度和强制调解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以上规定不仅树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投资者维权和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也更加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就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规定举证责任在证券公司,即明确证券公司过错推定责任。

 随着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健全,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也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一整套法律依据,司法审查标准更加清晰细致。

 其三,明确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对证券公司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该项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地位,结合债券会议纪要的规定,将根本改变目前债券纠纷个别、分散管辖和审理的格局。此后的债券投资者维权诉讼主要通过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代表人起诉。

 其四,大幅提升行政处罚力度,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

 本次修法,对证券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各类违规经营、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都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下,证券公司除了做好证券市场“看门人”,严格履行承销保荐义务、核查把关审慎尽职;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提供差别化服务、充分揭示风险;还应当做好履职尽责的证据保留工作,按照监管规则做好工作底稿,以书面、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形式,留存适当性义务的履行证据;同时,为债券承销业务配备诉讼和破产领域的专业人才,保障债券违约后及时、妥善地进行诉讼、参与破产程序,履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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