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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青岛在行动”一新《证券法》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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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生效。这是证券法制定以来的第二次大修,前后历时6年,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其中,新增投资者保护制度专章、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推行注册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为此次证券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及法治化改革迈上新台阶,有着关键意义。这次新法修订实施,对投资者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未来投资中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

 

在新《证券法》中,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格外引人关注。修订后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进行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发行监管机构不再对证券发行主体的优劣做实质判断,而是让发行人之间充分竞争,通过市场选择,形成优胜劣汰机制,让市场主体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人。

上交所科创板试点使得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雏形基本显现一方面,科创板让市场看到注册制对不同业态、不同阶段企业的包容性。在全面推进注册制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将更加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极大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注册制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不进行审核,而是审核的内容、形式和理念都较核准制发生了实质变化。

“相较于核准制而言,注册制市场化程度更高,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能力,打破新股发行定价的限制,凸显市场化定价的博弈功能,打破‘新股不败’神话,让市场主体回归理性投资、价值投资。”

面对注册制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企业该如何应对?

第一,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融资方案。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审核节奏进一步加快,审核预期更为明确。同时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改变,新股破发的常态化,也会进一步打消企业盲目选择IPO的冲动。企业可以通过引入专业人才或者聘请券商的方式,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提前规划并选择更为合适、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二,更加注重自身发展潜力。注册制时代,经营业绩将不再是能否上市的核心因素,投资者更关注未来发展空间、持续盈利能力。未来比上市更难的,是如何将股票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不仅考验券商的定价承销能力,更考验企业的核心价值和内在禀赋。一个深耕用户、拥有核心技术、更高科技属性的企业,才是未来吸引券商、投资者的好企业。能否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发展潜力,才是企业成功与否的标准。

第三,牢固树立规范意识。新《证券法》实施,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注册制到来,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盈利能力作出实质性判断。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丰富监管执法手段,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以此来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保驾护航。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牢固树立规范运作、守法经营的意识,实现长远发展。

第四,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信息披露既要“真实、准确、完整”,也要“充分、一致、可理解”;强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地位,压实发行人的主体责任,投资者索赔的门槛也大大降低,未来因信息披露导致企业被索赔的现象恐将普遍存在。企业应注重相关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帮助市场充分客观认识企业,进而给予企业合理估值。

第五,正确认识退市的意义。注册制下,退市可能成为一种中性的选择,是企业和资本市场双向选择的结果。企业需要考虑的,应是如何让市场给予自身一个合理的估值,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未来企业可能保持盈利,但因没有成长性,被投资者抛弃;也可能自身价值未得到体现、股价被严重低估,企业主动退市,以较低的价格实现私有化,待时机成熟谋求再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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